自发秩序:理论的与经验的

2024年4月7日09:24:13自发秩序:理论的与经验的已关闭评论

自发秩序:理论的与经验的

 朱海就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24-04-06 15:50 

如何理解自发秩序,这是一个关系“文明”的问题,因此是非常重要的,笔者写过一些相关文章,这里继续做一些探讨。我们区分了理论层面的自发秩序与经验层面的自发秩序,说明为什么自发秩序应该被视为“理性选择”的产物,而不是“自然选择”的产物。

布坎南对自发秩序有一个定义,他说“市场的‘秩序’只有在参与者之间的自愿交换过程中才会出现。‘秩序’本身被定义为产生它的过程的结果。”他强调市场过程,认为个体在市场过程中才知道自己的选择,这确实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中“个体根据已有的效用函数进行最大化选择”的一个推进。假如个体的选择是在市场过程中展开的,而不是由给定的效用函数决定的,那么这就排除了计划者可以设计自发秩序的可能性,除非他限制人们的自由选择。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市场过程”是怎么产生的?难道可以预设它已经存在吗?如预设这样的过程已经存在,那又回到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方法中去了。

尽管自愿交易对于自发秩序的产生来说很重要,但它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因为自愿也可能是破坏自发秩序(普遍的合作过程)的,或者说,一定条件下的“自愿”才会产生自发秩序。就此而言,哈耶克强调的“一般性规则”要比布坎南强调的“自愿”更进了一步,因为把自发秩序视为一般性规则之上的产物,要比把它视为“自愿”之上的产物更可靠。但是,哈耶克也没有把一般性规则的来源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说清楚。他预设一般性规则事先就已经存在,在这点上他与布坎南预设“自愿交易过程”事先就已经存在是类似的。

自发秩序可以理解为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秩序,这样定义的自发秩序,才有经济学意义,因为经济学关注的是个体幸福的普遍改善。自发秩序是个体改善自己境况的手段,也是个体行动的结果。因此关键的问题是,个体的行动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产生自发秩序。哈耶克给出的答案是遵循一般性规则。但是,如上所述,哈耶克没有把一般性规则的来源与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说清楚。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所持有的是一种自然选择观。根据这种观点,价格、道德与法律等一般性规则会在一个自然选择过程中自动产生,因此也会自动地发挥作用,但这正是我们所质疑的。我们将说明,一般性规则的产生以及能否有效发挥作用,是以人们在秩序框架问题上做出正确的选择为前提的。

“自然”其实不会选择,所有的选择都是人做出的。人的选择又是在他的观念驱使下做出的。自利总是特定观念下的自利。他的自利,如受错误观念驱使,有可能产生一个不利于个体境况普遍改善,从而也不利于他自己的长远利益的社会,假如这种观念得不到纠正,这样社会甚至会长期存在。因此,关键的问题是,个体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观念,才能产生一个有助于他的长远利益的社会,即我们说的“自发秩序”?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区分两种自发秩序概念,一个是理论上的自发秩序,它是一个“抽象整体”,是米塞斯说的“想象建构”(不是历史方法中常用的“理想类型”),这一意义上的自发秩序,是个体凭借其理性可以把握的;另一个是历史的或经验意义上的自发秩序,它是多样化的,具体形态不是事先确定的,是个体的理性不能把握的,个体在它面前是无知的。假如想理解后者,那么就必须借助于前者,因为它是一个理论工具。经验层面的自发秩序可以视为它的具象化。

如要产生自发秩序,那么个体首先要正确地把理论上的自发秩序作为选择的对象,这样才能产生经验层面的自发秩序。设想一下,如人们把“计划经济”(还比如秦制)作为选择的对象,而不是把“市场经济”作为选择的对象,那么还能够产生市场经济吗?

对“抽象的整体”(理论层面的自发秩序)的选择,容易被人忽视。比如经济学教科书中所讲的选择,基本上都是类似面包与黄油之间选择,而从来不讲这种选择,但它确实是非常重要的选择。这一有关“抽象的整体”的选择,我们称之为“秩序框架”的选择。经济学的重要性性,正是在于它在帮助人们在这一抽象的整体层面做出正确的选择,让人认识到为什么应该选择“自发秩序”。这种借助于正确知识所做的选择,是“理性选择”,而非“自然选择”。“法治”,只有在人们把自发秩序作为选择对象时才是可能的。

“秩序框架”的正确选择(即选择自发秩序),是一般性规则得以产生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道德、法律与价格等等一般性规则就基本上失去了作用。因此,人们需要“知道”如何才能正确地选择秩序框架。他们不能对此“无知”,而是应该“知道”。认为人们在选择秩序框架时也可以无知,那就错了。如美国的国父们在“选择”美国的体制时,他们并不是“无知的”。他们选择了相对更符合经济学逻辑的(如有利于利用地方知识的地方自治),业已在英国被证明为可行的秩序框架。

当我们把“理论的自发秩序”从“经验的自发秩序”中分离出来时,我们才会认识到存在着秩序框架的选择问题,以及这种选择的重要性。假如没有这种分离,那么人们就会忽视这一选择问题,而只会关注“经验秩序”的最优,即把秩序视为一个可以建构的对象,根据自己对经验秩序的理解,把自己认为的“好秩序”施加给社会,这就是建构主义。儒法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方法,自然选择观也是。

自然选择观认为可以像科学家考察昆虫那样,用“科学”的方法考察它,来获得结论。显然“秩序”不能被视为像昆虫那样的客观对象,因为秩序是人的观念与行动的产物,人的观念与行动发生变化,秩序就会发生变化,因此不能从外部观察它的方式得出有关秩序的结论。要理解自发秩序或产生自发秩序,我们需要利用有关自发秩序本身的科学知识,也就是那种有关自发秩序应该如何定义及何以可能的理论知识,经济学正是这种知识。这里涉及的两种“科学”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把“科学”视为技术手段(如实证方法),后者是把科学理解为社会本身的逻辑。

自然选择观预设了一种神奇的、能够自动地选择出一般性规则与自发秩序的机制。但是,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所有的选择都是人们根据他们的观念以及相关的知识做出的。比如希特勒统治下的大部分德国人,他们并不认为希特勒统治下的那种秩序对他们是不利的,这种错误观念源于德国长期被历史学派占据,这意味着经济学的贫困,这种贫困使他们不能对秩序框架做出正确的选择。

当我们把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引入到自发秩序问题中时,我们就可以把自发秩序视为一个有目的的人的“选择”的问题。这种选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选择秩序框架,这一选择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理论知识问题,而不是一个经验知识问题,因为只有理论才是有关“抽象的整体”的。自然选择观没有把人视为“有目的的人”,因此也就没有从人的选择出发来理解自发秩序,特别是忽视了秩序框架的选择问题。

自发秩序很大程度上是人们正确地选择了自发秩序这个框架的产物,也就是人们不断地建立正确的认知框架的产物。西方近代的兴起,就是不断地建立自发秩序框架的过程。一个社会无非面临这两种选择:要么选择自发秩序,以实现长期利益与持续的发展;要么不选择自发秩序,而是坚持错误的秩序框架以维护自己的短期利益,直到社会崩溃,然后再来一遍,让王朝更替不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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