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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里单刀 2021年10月12日 23:57 以下文章来源于漫天霾 ,作者漫天雪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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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垄断,有且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它是否在权力的庇护下排除竞争。
除了这个标准,其他所有标准都是武断的,逻辑上无法自恰的。
垄断,与企业规模的大小、市场占有率、一个行业有多少家企业、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手段都没有关系。
有的企业可能规模并不大,但是限制其他人准入,那么它就是垄断企业。例如自来水公司,以及食盐的专营。
假如把我们小区的卫生纸交由我专营,其他人不能涉足,那我就是垄断,不起眼的卫生纸,照样可以让我这样一个规模很小、范围有限的“个体户”赚得盆满钵满。
网约车出现后,出租汽车的市场份额下降,但它却照样是垄断的,因为它设置了牌照准入限制。
电信通讯行业有好几家企业,似乎是在“竞争”——不否认这是一种边际上的改善——但那同样是垄断,因为私人资本没办法去办一家电信公司。
相反,只要企业不是依靠强制力排除竞争的方式经营,那么它的规模大,哪怕只有这一家企业,则都不是垄断。
原因在于,并没有一种力量来保护它,让它可以不听从消费者的指令高枕无忧,它永远有潜在的竞争对手,一不小心就会被“斩落马下”。
自由市场上的大企业,是消费者金钱投票的结果。越是能服务最大多数的人——也就是贫困阶层——的企业,越会发展壮大。这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消费者授权它掌管这些巨量的财产。
消费者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大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稀缺资源、推动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以更加低廉的价格供给,由此为最广大的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增进他们的福利。
当它不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就为其他雄心勃勃的人提供了机会,消费者就会“翻脸不认人”,立即收回这种授权,用金钱投票的方式将财产授予更能满足他们需求的人掌管。
所以,大企业是“消费者主权”发挥作用的结果。如果因企业规模大就“反垄断”,实际上恰恰是反竞争,就是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2
更不能用通常所说的“市场占有率”来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
我们看到决定书中首先谈到的就是“本案相关市场”,最后下定义:“外卖平台与线下餐饮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属于外卖平台服务市场”。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餐饮服务,是指餐饮经营者在线下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
但是任何对“相关市场”,以及行业的划分都是武断的。所谓各种产业的划分,就是计划时代的遗存。在一个进步的经济中,各种新业态层出不穷,并不能简单地定义为某个市场、某个行业。
农业是生产粮食的,生产农具、农机、化肥的行业算到农业还是工业?研究种子和栽培技术,又是什么?城市兴起,把农业变成了一种观光和娱乐,又算什么?旅游业还是“观光农业”?
只要不断地在市场、行业前面加定语,其范围就越来越窄。最终的结局就是一个企业是否垄断,全赖如何主观臆断地进行行业划分,那么任何企业、任何人都逃不掉“反垄断”的惩罚。
比如可口可乐,可以被划分到饮料行业,它的占比不高。
也可以被划分到碳酸饮料行业,它的占比就比较高。
还可以被划分到可乐行业,占比就非常高。
甚至被划分到可口可乐行业,为什么不可以呢,毕竟百事可乐跟它不是同一种饮料,那它就是垄断了。
昨天举的例子,王菲,若是划到女人,比例很低;划到歌手,占比就高了;划到女歌手,占比更高了。一直划到王菲——她毕竟是独一无二的——就100%垄断了!
同样的,美团,你可以把它划入服务行业,比例很低;划入餐饮业,比例就高了;再划入餐饮外卖互联网平台,比例更高了。
你甚至可以把它划到交通运输业,比例很低……划到送餐服务,比例又很高了。
所以,要定垄断,不是很简单的事吗?
3
当然,也不能用同类商品的“替代率”来判定什么是垄断。
市场上的竞争,从来不是简单地用静态眼光看到的同类商品之间的竞争。
与卖苹果的竞争的,并不一定是另一家卖苹果的,可能是一家卖香蕉和梨子的;
与鲸油竞争的,不是鲸油,而是石油;
与蜡烛和煤气灯竞争的,是爱迪生的电灯;
与电视机竞争的,是电脑和移动互联网;
与佳能照相机竞争的,不一定是索尼照相机,而是手机;
与电信公司竞争的,不一定是移动公司,而是微信;
与马车竞争的,不是再开一家马车店——就像亨利·福特所说:你要是问消费者更喜欢什么,他们会告诉你,需要一辆更快的马车——而是像福特那样,制造汽车。
与福特汽车竞争的,当然也不仅仅是别克和丰田,而是火车和飞机。
竞争并不是给定条件下同类商品的竞争,那样的话,人类就一直原地踏步。恰恰相反,竞争是“无中生有”的取而代之。这就是人的企业家才能。
企业家的行动不是追求给定资源下的最优解、最大化,而是发现新的资源,创造新的产品。
4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10年前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即“3Q”大战。
当年的腾讯,也采取的是“二选一”的手段:要使用腾讯,你就必须卸载360。
但幸运的是,那时候的广东高院是怎么说的呢?
广东高院认为:
与QQ软件可能形成竞争关系的四类产品:文字、音频及视频单一功能的即时通讯;SNS社交网站及微博;传统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它们都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注:行业范围界定很宽)
对于地域市场,判决书中提到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导致了经营者和用户的无国界,本案的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注:地域范围很广。美团被界定为中国境内市场)
广东高院甚至最后还明确:在互联网领域,尤其不能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垄断的决定因因素。
据此判决:腾讯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构成垄断。
不得不说,地处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广东,经过充分的市场经济洗礼,法官对经济的理解高人一筹。
也不得不感慨,时代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