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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奥派经济学 2021年10月10日 07:00
国庆前期策划了一个新的尝试,国庆几天出去拍了几期,目前剪出来了一期,过几天跟大家见面。
录制和剪辑都很辛苦,几乎没有时间来关注热点事件,昨天美团被罚34.42亿的事算是个大事件。
节前刚刚写过公牛,公牛的事和美团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产权清晰的行为主体,作出了一些不被大家认可的行为,然后受到法律和舆论的制裁。
当然,我们相信整个过程是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的,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符合保护消费者和广大小商家的美好愿望。
秉公执法、依法办案,这都没有错,但这里有个最大的Bug是什么?
这个Bug就是,法律本身错了怎么办?
逻辑上,法律本身是一群人制定的,人会犯错,一群人同样会犯错,所以法律也就必然存在犯错的可能。
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律都是错的,而是说有可能,在我们某些还认识不到其原理的领域,错误地把正常的行为定义为了不正常。
历史上这种例子其实不少,比如全球各国历史中对利息的认识,很长时期都是负面的。
大家在文明的不同阶段都对收利息这事视为错误和不齿,觉得这是一种不劳而获。
再比如我们经常提起的,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的投机倒把罪。
时间过去的还不算长,也就是今天很多正常的买卖行为,24年之前都可以用投机倒把罪进行刑事处罚。
反垄断法这事吧,简单说就是跟美国学来的,既不是我们原生态产物,也没有经过严格的逻辑讨论。
是在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留美归来的经济学家们促成的产物,有很大的偶然性。
要说反垄断法一定促进市场竞争,这个不能光看美好的愿望,还是要看逻辑上是否说得通。
回到美团这件事上,挨罚的核心原因是三个字:二选一,滥用市场适配地位。
就是美团要求外卖店要和美团合作,就不能和其他平台合作,只能「二选一」。
而且光签合同承诺只跟美团合作不行,还要交保证金,如有犯错,保证金没收。
这次对美团的处罚,就包括要求其全额退还从各商家处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
处罚公告称,美团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我们无意为美团辩护,只是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一点,有些时候法律本身是需要重新审视和思考的。
就拿这个「没有正当理由」来说吧,在外人的视角来看,好像是没有正当理由。
但在美团当事人来看,可以有很多的正当理由,就像我们前面分析公牛的处罚一样。
即便是撇开技术角度的细节不谈,我们还是很容易看清楚事实的本质,那就是产权人有权自主决定该怎么做。
生活中不乏只能二选一的场景,比如结婚。
婚姻大多数情况只能是二选一,或者是多选一,而且选定之后往往要求对方不能与其他人合作,连暧昧都不行。
这是什么?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垄断,婚姻的双方都希望能够自己独占(垄断)对方的资源,不允许其他人来分享。
而且这个也不是简单说说闹着玩的,彩礼本质上也是一种保证金。
婚姻双方财产关系相对简单的时候,这种垄断合作的条款就会简单,只需要口头或者约定俗称即可。
而当婚姻双方财产关系都较为复杂的时候,双方就会需要用补充协议来约束对方,这种条款往往也带有垄断性。
婚姻双方的合作和公司之间的合作,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
如果我们一方面认可婚姻的自主、独占或垄断,而另一方面却又认为美团不该要求「二选一」,要求美团和商户之间保护「开放性」的合作关系,那么这中间多少有点分裂。
商户可以脚踩美团和饿了么两只船,那么是不是婚姻的一方也可以保持「开放性」的关系?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这事应该交给美团、饿了么,或者婚姻的双方自己判断,自己决定。
都是家务事,都是民事问题,各种竞争和博弈都客观存在,上帝视角也未必看得清。
那么美团强迫商户「二选一」,有没有伤害到消费者,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呢?
有可能,但正确的回答依然是,应该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是不是认为受到了伤害。
如果说处罚的理由是因为伤害了消费者,但巨额的罚款并没有返还给原来的消费者,恐怕最后支付罚款的还是消费者。
这其中的逻辑就不展开细说了。
反垄断法,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值得讨论的地方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