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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古老板 2024年12月17日 21:49
新势力极越,突然倒闭。
这并不奇怪,高合倒了,威马倒了,在残酷的一个新领域,所有人都想当王者,必然有大量的企业必将倒闭。
但后果肯定是惨烈的,4000多员工有一个月的工资和社保没有发,供应商有大笔的货款没有付,还有一万多名车主,会面临着售后公司找不到。
这种类似的事件,每一天都在市场中发生。
然而,这就是市场,市场当然有他无情的一面,那就是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员工就是企业的供应商,如果极越帐上的钱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与供应商货款,那这家公司,就是在事实上破产了。
面对一个破产的公司,最后的结局必然是:认倒霉。
这样的事件不仅发生在破产的公司,你有多少借出去不还的钱?很多人都有,我也有,二十年前借出去几千块钱,几万块钱,到现在分文不还的朋友一样存在。
能怎么办?没办法,认倒霉。
这就是市场的风险。
有供应商和员工,都在呼吁百度和吉利这样的极越股东出来负责此事,然而,在法理上,投资者是可以不对他投资出去的公司负责的。
法律上之所以命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因为公司的赔偿仅限于这家公司的资产,而不能追溯到股东的财产。
有人说,这种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取消,所有的企业股东应该对企业的一切债务负起全部责任,如果真的这么处理,那会发生什么?
那只有一个结果,没有人敢投资任何一家公司。
因为万一这家公司欠下巨额债务,你就得赔个倾家荡产。股市也不会存在,没有人敢买任何一家公司的股票,你可能买一千块,结果让你赔一百万,比如恒大的小股东们。
百度和吉利,会不会出面来处理这个事,不知道。
处理了,或许有利于两家企业的品牌形象,但法理上,百度可以不解决,毕竟这是一个对外投资的企业。
并不是有强大的大股东,这家公司就不会倒,该倒还得倒。
作为消费者,一样有风险,小额产品还有电商平台提供七天无因退货,大额产品比如汽车房子,都要面临这种风险。
汽车厂家没了,那售后也就没了,甚至未来都找不到配件了。
预售房,也有可能开发商直接倒闭了,于是烂尾了。
金融茶崩盘了,那几万一饼的茶跌到了一百一片,这也得接受。
市场的风险无数不在,即使有完善的契约,依然阻挡不了契约的对面,直接在市场中消失、破产。
哪怕是巨富们,一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参与贾跃亭项目投资的大佬们,哪个不是几十亿几十亿的亏损。
没有人是安全的,市场上随时存在不确定。
但人人都想追求确定性,于是就会追求由一个第三方来保证他们的确定性,那就是呼唤神龙,要求管制一切风险。
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各种被骗后要求政府加强管制的声音不绝于耳。
这种追求政府干预和管制来预防一切风险的思想,其实就叫乌托邦。
有人说市场派是乌托邦,说奥派是乌托邦理想主义,错了,市场派承认市场有风险,并且永远不可能消除。
人永远生活在一个不确定的市场当中,任何契约都有可能出现不完备的情况,任何契约都不一定能保障你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这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去面对的现实。
如果越来越多的人要追求这种不确定的风险,那就要将各种经济活动让政府全面管控,结果就只有一个,越来越穷。
朝鲜人的未来,行动,都比中国人更有确定性,但却要穷得多。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几乎没有骗子,城市人都生活在体制内,农民们不得跨区流动,你所有的生活圈全部是熟人圈。
一生都很稳定,贫困也很稳定。
劳动者,与其他的市场主体是一致的,当然由于人多,他们往往给予了一些特权,比如,如果一家公司破产,同时欠下供应商的钱和员工的工资,员工的工资往往更有概率拿到,而供应商则往往是不能被平等对待。
因为我弱,我穷,我有理。
在中国的破产法中,你就能一眼看清哪些人是特权者。
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优先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应优先获得清偿。
2.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部分,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到职工的后续保障,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两者在职工债权之后受偿。
4.普通破产债权。在前面各项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比例分配给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较为靠后,受偿比例可能较低。
依据这个顺序,那极越的供应商要拿到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也就是说,在中国做企业,当老板,依然是法律上最受歧视的对象。谁叫你有钱办个企业呢?
如果极越破产事件,最后,所有的供应商和员工,能得到相同比例的欠款赔付,这将是法治上的重大进步。
这意味着,所有的市场主体,包括劳动者,都是地位一致的。
这也能让所有的劳动者,明白,自己也是商人,也是企业家,也是一个卖货的人,并不能在法律上享有高于供应商的特权。
但根据这种法律,难了。
中国最近修改的公司法,还有一个重大的问题。
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股东的责任分配,即由后往前、逐层追责,最后一手承担出资责任,前手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明确根据新增规定溯及规则,新法实施前的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可溯及适用。
因此,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无论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也不论转让方主观上为善意或恶意,都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规定,就打破了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你哪怕股权转让给别人了,万一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前任股东都有可能要赔钱。
甚至在新法执行前的行为,都要溯及。
的确,市场上存在着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但是,用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方式进行管制,其结果是,谁还敢开公司呢?谁还敢卖股权呢?
企业家,才是真正的社会底层。
员工怀孕了,他要付钱;员工上班路上摔一跤,都是企业责任。谁家请个保姆,保姆怀孕后不上班你还要付工资的?谁家请个装窗子的,掉楼下摔伤了要业主负责?
同样是雇佣,只要你是企业,你就得在法律上低人一等。
这也就算了,还要被骂成剥削者,骂成万恶的资本家。
极越事件,肯定是赔个底朝天,几十亿是赔定了,当然最后走向破产,还是被骂的对象。
赚了骂你黑心,赔了,破产了,也一样骂你黑心。
你总是没个好的。
大家都在同情极越的员工,他们不过只是经受了一个月的工资风险,但投资干个汽车企业,承受的是几十亿的风险。
谁叫你有钱?没人同情你。
下辈子,我也要考公。再不济打个工,也比做企业家强。